陕西省宝鸡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宝中刑减字第00012号罪犯孙德友,男,1965年7月13日出生于陕西省大荔,汉族,现在陕西宝鸡监狱服刑。
二OO四年十二月七日,陕西省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04)渭中法刑一初字第9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孙德友犯破坏电力设备罪、盗窃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一万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
二OO七年十二月十五日,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07)陕刑执字第697号刑事裁定,将罪犯孙德友的刑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又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
二O一一年一月二十日,本院作出(2011)宝市中法刑二执字第001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减刑后的刑期执行至
二O二六年五月十四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执行机关宝鸡监狱于
二O一五年六月五日以罪犯孙德友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犯在服刑期间的表现进行了审核,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孙德友自服刑以来,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生产任务。经考核获得积极28个。
本院认为,罪犯孙德友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但系累犯并犯有数罪及危害公共安全犯罪,并未缴纳罚金,应从严掌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孙德友准予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减刑后刑期执行至
二O二四年九月十四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赵 宪
审判员 王养季
审判员 刘勇东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九日
书记员 巨 静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