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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宝中刑减字第00012号

孙德友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宝鸡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6-19
公开日期
2015-06-26
所属地区
陕西省宝鸡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孙德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裁判文书全文

陕西省宝鸡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宝中刑减字第00012号罪犯孙德友,男,1965年7月13日出生于陕西省大荔,汉族,现在陕西宝鸡监狱服刑。

二OO四年十二月七日,陕西省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04)渭中法刑一初字第9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孙德友犯破坏电力设备罪、盗窃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一万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

二OO七年十二月十五日,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07)陕刑执字第697号刑事裁定,将罪犯孙德友的刑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又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

二O一一年一月二十日,本院作出(2011)宝市中法刑二执字第001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减刑后的刑期执行至

二O二六年五月十四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执行机关宝鸡监狱于

二O一五年六月五日以罪犯孙德友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犯在服刑期间的表现进行了审核,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孙德友自服刑以来,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生产任务。经考核获得积极28个。

本院认为,罪犯孙德友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但系累犯并犯有数罪及危害公共安全犯罪,并未缴纳罚金,应从严掌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孙德友准予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减刑后刑期执行至

二O二四年九月十四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赵 宪

审判员 王养季

审判员 刘勇东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九日

书记员 巨 静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