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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顺执字第62号

何桂英与孟庆瑜侵权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6-19
公开日期
2015-06-29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何桂英,孟庆瑜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顺执字第62号申请执行人何桂英,女,1973年2月25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委托代理人李长江(何桂英之夫)。被执行人孟庆瑜,男,1982年1月25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申请执行人何桂英与被执行人孟庆瑜健康权纠纷一案,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10月27日作出的(2014)顺民初字第833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强制执行申请,本院依法受理并立案。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了分期履行和解协议,并同意将本案作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处理。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已达成和解协议,并同意将该案件作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处理,本案现已无执行内容。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顺民初字第8335号民事判决书第一项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在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如被执行人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和解协议,有权依法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被执行人仍有继续履行之义务。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单德瑞

审判员  张海涛

审判员  焦海龙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九日

书记员  杨震晖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