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云港市连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港执字第01001号
申请执行人:武燕,
被执行人:江苏登泰新能源有限公司案由:劳动争议纠纷执行依据:(2014)港民初字第01658号民事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人武燕与被执行人江苏登泰新能源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连云区人民法院作出(2014)港民初字第0165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法律文书,被执行人未能履行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15年6月2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来本院就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书面达成和解协议,本案结案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陶明忠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九日
书记员 胡 丹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