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锦民终字第0031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辽宁理工学院,住所地锦州市高新技术产业园区昆明街*号。法定代表人汪岩,该单位董事。委托代理人杜月书,该单位法律顾问。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朱宝雨,男,1964年8月31日出生,汉族,无职业,现住锦州市太和区商大里***号,邮寄地址锦州市太和区商大里128-19号或129-4号,秦绍海收。诉讼代表人秦绍海,男,1965年4月4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锦州市太和区商大里******号。委托代理人肖贵才,辽宁华英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辽宁理工学院因与被上诉人朱宝雨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不服辽宁省锦州市太和区人民法院(2014)太松民初字第00670号民事判决,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辽宁理工学院于2015年6月1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辽宁理工学院申请撤回上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撤回上诉的法定条件,应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辽宁理工学院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退还上诉人辽宁理工学院。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周天颖
审 判 员 庄 晓
代理
审判员 王 晶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王 爽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