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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开民初字第457号

谭庆东与潍坊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清池街道东宋庄社区居民委员会、卢成君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潍坊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6-19
公开日期
2020-10-26
所属地区
山东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当事人
谭庆东;潍坊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清池街道东宋庄社区居民委员会;卢成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六项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潍坊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开民初字第457号 原告谭庆东,男,1958年1月4日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李世明、杨月娟,山东潍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潍坊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清池街道东宋庄社区居民委员会,住所地潍坊高新区健康街潍安路路口西南角。 法定代表人谭广川,主任。 委托代理人付成民,山东求是和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卢成君,男,1970年12月14日生,汉族。 原告谭庆东与被告潍坊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清池街道东宋庄社区居民委员会、卢成君不当得利纠纷一案,审理中,原告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其在自愿放弃土地权属材料上的“同意,谭庆东”是否是其本人书写进行司法鉴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 本案中止诉讼。

审判员  孙希佳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九日

书记员  谭 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