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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宁民一初字第01087号

宁国市丰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甘世辉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

法院
宁国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6-19
公开日期
2015-06-25
所属地区
宁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当事人
宁国市丰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甘世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宁国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宁民一初字第01087号

原告:宁国市丰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健,该公司经理。

被告:甘世辉,男,汉族,成年,住宁国市,公民身份号码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6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宁国市丰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宁国市丰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陈 胜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九日

书记员 俞宏健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