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宁国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宁民一初字第01087号
原告:宁国市丰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健,该公司经理。
被告:甘世辉,男,汉族,成年,住宁国市,公民身份号码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6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宁国市丰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宁国市丰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陈 胜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九日
书记员 俞宏健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