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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平民二终字第339号

张文峥与樊书欣、耿三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6-19
公开日期
2015-06-25
所属地区
河南省平顶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张文峥,樊书欣,耿三孩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平民二终字第33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张文峥,女。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樊书欣,女。原审被告耿三孩,男。上诉人张文峥与被上诉人樊书欣、原审被告耿三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石龙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3月23日作出(2014)平龙民二初字第110号民事判决。宣判后,张文峥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石龙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5月29日将本案移送我院。审理中,因张文峥在我院指定的期间内不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七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回上诉处理。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张大民

审判员  朱 晓

审判员  李双双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九日

书记员  邢小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