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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渭会民初字第00171号

王某某与张某某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渭源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6-19
公开日期
2015-06-18
所属地区
渭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当事人
王某某,张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甘肃省渭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渭会民初字第00171号原告王某某,女,19XX年XX月XX日生,汉族,甘肃省渭源县人,农民。被告张某某,男,19XX年XX月XX日生,汉族,甘肃省渭源县人,农民。

原告王某某诉被告张某某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原告王某某以私下已经协商解决为由,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原告的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陆玉峰

人民陪审员  周玉丽

人民陪审员  汤学明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苗 苗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