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渭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渭会民初字第00171号原告王某某,女,19XX年XX月XX日生,汉族,甘肃省渭源县人,农民。被告张某某,男,19XX年XX月XX日生,汉族,甘肃省渭源县人,农民。
原告王某某诉被告张某某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原告王某某以私下已经协商解决为由,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原告的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陆玉峰
人民陪审员 周玉丽
人民陪审员 汤学明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苗 苗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