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云港市连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港执恢字第157号
申请执行人:江苏盐城二建集团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连云港港龙钢材现货交易市场管理有限公司案由: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依据:(2013)锡民初字第77号民事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人江苏盐城二建集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连云港港龙钢材现货交易市场管理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3)锡民初字第7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法律文书,被执行人未能履行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15年4月8日立案执行。本案立案后,本院强制执行被执行人履行了生效文书确定的法定义务,本案实体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执行实体终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孙红岭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九日
书记员 焦 伟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