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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高民申字第2089号

王学纯等返还原物纠纷申诉、申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6-19
公开日期
2015-06-29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当事人
王学纯,刘红,白玉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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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高民申字第2089号再审

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王学纯,男,1969年8月9日出生。再审

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刘红,女,1970年8月22日出生。二再审申请人之共同

委托代理人:关真峰,北京市中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

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白玉珊,男,1950年3月20日出生。再审申请人王学纯、刘红因与被申请人白玉珊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2014)三中民终字第0476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王学纯、刘红申请再审称:

一、二审判决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王学纯表示要租用”只有白玉珊的陈述,没有证据证明。

一、二审判决适用法律错误。白玉珊否定租赁的情况下,王学纯、刘红支付的钱款只能是购房款。申请人提交的证��及在涉诉房屋中居住16年的事实足以证明双方是买卖关系。白玉珊缺乏诚信。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六项的规定,我提出再审申请。白玉珊提交答辩意见称:王学纯凭空捏造房屋买卖关系,至今没有拿出任何有效的证据。双方形成事实上的房屋租赁关系。王学纯缺乏诚信,为了达到将所占房屋据为己有之目的,不惜捏造事实、丑态百出。

本院认为:王学纯、刘红主张与白玉珊之间成立房屋买卖合同关系,但未能提供充分有效的证据加以证明,一、二审法院未予采信,并无不当。综上,王学纯、刘红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王学纯、刘红的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王立杰

代理

审判员  苏 伟

代理

审判员  李 林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殷海通袁戈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