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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京0109执297号之一

吕智强等其他民事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门头沟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6-19
公开日期
2019-07-17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
当事人
吕智强;北京斋堂中坤山庄有限公司;北京中坤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全文

北京市门头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京0109执297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吕智强,男,1978年8月5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北京市海淀区。

被执行人:北京斋堂中坤山庄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门头沟区斋堂镇军响村渠台×号。

法定代表人:辛睿,经理。

被执行人:北京中坤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庞各庄镇。

法定代表人:黄怒波,经理。本院在执行智强与北京斋堂中坤山庄有限公司、北京中坤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长期履行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对(2017)京0109执297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高立克

审判员  周璐璐

审判员  王 磊

二〇一九年七月八日

书记员  曹 垚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