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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兰执字第00023号

张某某与李某某婚约财产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兰考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6-19
公开日期
2015-06-30
所属地区
兰考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张某某,李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兰考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兰执字第00023号申请执行人张某某,男,1992年6月25日生。被执行人李某某,女,1992年12月20日生。关于张某某与李某某婚约财产纠纷一案,兰考县人民法院(2014)兰民初字第40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李某某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被告李某某于判决书生效后五日内返还原告张某某彩礼5000元),申请人张某某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李某某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的债权始终未得到受偿。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本案已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经本院征求申请执行人张某某的意见,申请人书面表示同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兰考县人民法院(2014)兰民初字第40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程保安

审判员  张 茜

审判员  张相东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九日

书记员  朱睿聪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