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莱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莱州执字第1405号
申请执行人:邱培丽,女,1972年2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莱州市。
被执行人:莱州市源隆橡胶制品厂。
法定代表人:原修耀,董事长。申请执行人邱培丽与被执行人莱州市源隆橡胶制品厂工伤待遇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邱培丽以本院莱劳人仲裁字(2015)第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莱州市源隆橡胶制品厂拒绝履行为由申请执行,本院已受理并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莱州市源隆橡胶制品厂的存款100000元,冻结期限为六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李 强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九日
书记员 张程嵛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