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二中民终字第0678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利福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长子营镇企融路1号。法定代表人谢利中,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杨红军,男,1973年11月5日出生。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北京跨世纪洪雨防水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安定镇西白塔村村委会南1000米。法定代表人孙哲,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董志富,男,1963年7月18日出生。上诉人北京利福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利福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北京跨世纪洪雨防水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跨世纪洪雨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2014)大民初字第1379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2014年11月,跨世纪洪雨公司向原审法院起诉称:我公司与利福源公司于2012年12月14日签订了防水工程施工合同,利福源公司系发包单位,我公司系承包单位。我公司承包了北京市农林科学院图书管改扩建工程中的防水工程后,按照协议约定完成了防水工程,利福源公司验收合格后给我公司写下了欠款说明,利福源公司明确承认拖欠我公司工程款51000元。几经催要,利福源公司均不予支付。故起诉利福源公司立即给付我公司工程款51000元。利福源公司辩称:因为跨世纪洪雨公司与我公司并没有实际的合同关系,所以不同意跨世纪洪雨公司的诉讼请求。原审法院认为:合同是确立双方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经合法成立的合同具有法律约束力。跨世纪洪雨公司与利福源公司签订的防水工程施工合同、补充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为合法有效。跨世纪洪雨公司与利福源公司均应按照合同约定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利福源公司授权赵春弟代理北京市农林科学院图书馆改扩建工程的现场施工管理相关事宜,并委任赵春弟担任项目执行经理,故赵春弟因北京市农林科学院图书馆改扩建工程事宜的相关签名,均应视为职务行为,后果均应由利福源公司承担。故赵春弟向董志富出具的欠款说明,结合利福源公司与跨世纪洪雨公司之间的合同、补充协议,应视为利福源公司向跨世纪洪雨公司做出。跨世纪洪雨公司给付20000元后,应当承担继续履行等违约责任。所以,跨世纪洪雨公司要求利福源公司给付剩余工程款51000元的诉讼请求,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本院应予支持。关于利福源公司主张追加该公司内部人员徐国丰为本案被告,果如利福源公司所述的该公司将北京市农林科学院图书馆改扩建工程内部发包给徐国丰,那么这也是一种内部承包关系,不能对抗该公司与跨世纪洪雨公司之间的合同,故本院不予准许。利福源公司可与徐国丰另案解决。据此,原审法院于2015年4月20日判决:北京利福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给付北京跨世纪洪雨防水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工程款五万一千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判决后,利福源公司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改判,驳回跨世纪洪雨公司的诉讼请求。上诉理由为:赵春弟在未经我公司确认的情况下擅自向董志富出具欠条,该行为属于赵春弟的个人行为,与我公司无关。跨世纪洪雨公司同意原判决。
经审理查明:2012年9月10日,北京市农林科学院与利福源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由利福源公司承包北京农林院图书馆改扩建工程。后利福源公司与跨世纪洪雨公司签订防水工程施工合同,利福源公司将北京市农林科学院图书馆改扩建工程中的地下室、立墙的防水工程分包给了跨世纪洪雨公司,承包方式为包工包料,按实际的面积结算,地下室、立墙使用4+3SBS防水卷材Ⅱ型,单价为每平方米85元,工程质量标准为合格。同年12月14日,跨世纪洪雨公司与利福源公司签订防水补充协议,约定图书馆地下室外墙防水为4+3SBSⅡ型卷材,单价每平方米96元;地下室底板防水增做一层4厚SBSⅡ型卷材,单价每平方米53元;质量要求为材料复试合格,施工质量合格,达到监理验收合格。在该防水补充协议上有北京利福源装饰工程公司北京农林科学院图书馆改扩建工程项目部的印章及赵春弟的签字。合同签订后,跨世纪洪雨公司进行了施工。2013年2月18日,利福源公司出具法人委托书,授权赵春弟为公司的代理人,代理北京市农林科学院图书馆改扩建工程的现场施工管理相关事宜,有效期为2013年2月18日至竣工止。同时,利福源公司出具证明材料,同意赵春弟担任北京市农林科学院图书馆改扩建工程项目部的项目执行经理。2013年3月14日,赵春弟对北京市农林科学院图书馆地下室底板、立面防水面积核算为:底板258.07平方米、集水坑26.22平方米,合计284.29平方米;地下室立面247.54平方米,单价底板合同价格为85元,地下室立面价格为合同价85元加11元,即96元;底板补做4厚防水一层,扣除集水坑,加立壁面积为279.73平方米,单价以补充合同为准。该核算单下方有赵春弟签字及北京利福源装饰工程公司北京农林科学院图书馆改扩建工程项目部的印章。2014年1月29日,赵春弟向董志富出具欠款说明,内容为:董志富为图书馆工程施工地下室、屋面的防水,至2014年1月29日尚欠材料款、人工费合计71000元左右(以结算单为准),1月30日付20000元整,余款承诺本年度3月份付清。跨世纪洪雨公司自认收到利福源公司给付的工程款20000元。此后,利福源公司未向跨世纪洪雨公司支付剩余款项。上述事实,有双方当事人的陈述、防水工程施工合同、防水补充协议、欠款说明及授权委托书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双方争议焦点为赵春弟是否有权代表利福源公司对工程结算及向跨世纪洪雨公司出具欠款说明。根据查明的事实,赵春弟以利福源公司的名义与跨世纪洪雨公司签订防水补充协议,该协议上有北京利福源装饰工程公司北京农林科学院图书馆改扩建工程项目部的印章,此后利福源公司又出具法人委托书及证明,授权赵春弟代理其办理北京市农林科学院图书馆改扩建工程的现场施工管理相关事宜,同意赵春弟担任北京市农林科学院图书馆改扩建工程项目部的项目执行经理,故应认为赵春弟对工程量确认及向跨世纪洪雨公司出具欠款说明均属履行职务的行为,其法律后果应由利福源公司承担。原审法院判决利福源公司给付跨世纪洪雨公司剩余工程款51000元正确,应予维持。利福源公司的上诉理由不成立,对其上诉请求不予支持。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
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一审案件受理费1076元,由北京利福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1076元,由北京利福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高宝钟
审 判 员 霍翠玲
代理
审判员 马 潇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李 丽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