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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温行初字第00047号

原告郑长流诉被告温县城市管理局不服处罚决定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温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6-19
公开日期
2015-06-25
所属地区
温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长流,温县城市管理局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

裁判文书全文

温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温行初字第00047号原告郑长流,男,成年,汉族,地址:温县南张羌镇北张羌村向阳路*排*号。身份证号:4108251953********。被告温县城市管理局。机构代码:675396277。法定代表人刘中原,局长。委托代理人张国运,男,温县环卫所工作人员。委托代理人张立军,男,温县环卫所工作人员。

原告郑长流诉被告温县城市管理局不服处罚决定一案,原告于2015年6月5日向本院提起诉讼,同日本院作出受理决定。在审理中,原告于2015年6月19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郑长流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张玖霞

审 判 员  郑复安

人民陪审员  王东华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郭 珂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