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流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北执字第66号申请执行人谭丽华。被执行人梁锋。申请执行人谭丽华与被执行人梁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7月2日作出的(2014)北民初字第864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谭丽华于2015年1月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梁锋履行支付借款52500元的义务,本院于同日依法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梁锋的财产状况进行了调查。经查被执行人梁锋目前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已把调查结果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也没有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本院认为,经本院穷尽执行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也没有提供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的线索,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依法应予以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4)北民初字第864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原不具备执行条件的财产已具备执行条件的,可就尚未实现部分的债权向本院申请重新立案,恢复本院作出的(2014)北民初字第864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申请重新立案时,应当提交申请书和提供财产线索或具备执行条件的证明。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李圣富
审判员 罗正生
审判员 巫商林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九日
书记员 廖婉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