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三刑执字第1838号

何龙忠绑架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6-19
公开日期
2015-07-01
所属地区
福建省三明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案由
绑架
当事人
何龙忠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三刑执字第1838号罪犯何龙忠,男,1979年7月12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现在福建省永安监狱七监区服刑。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法院于2012年8月6日作出(2012)融刑初字第70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何龙忠犯绑架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刑期自2012年7月9日起至2024年7月8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0元(已缴纳);被告人何龙忠退出的违法所得人民币9100元,依法发还各被害人。宣判后,该犯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9月20日作出(2012)榕刑终字第1007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2年10月29日入监。执行机关福建省永安监狱于2015年6月4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该犯自入监以来,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3年、2014年获得监狱改造积极分子。2012年11月至2015年4月考核达标分累计23.6分。以上事实有罪犯月考核表、考核统计表、评审鉴定表、改造积极分子审批表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何龙忠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何龙忠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刑期自2012年7月9日起至2022年12月8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张  金  生

审判员 张    雄

审判员 兰  峻  锋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九日

书记员 吴美珍(代)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