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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郸执字第355号

刘祖林与郸城县恒达建材有限公司、申介峰合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郸城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6-19
公开日期
2015-06-23
所属地区
郸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刘祖林,郸城县恒达建材有限公司,申介峰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郸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郸执字第355号申请执行人刘祖林,男,汉族,1954年12月19日生,住郸城县城关镇新华西路224号付2号楼1单元102室。被执行人郸城县恒达建材有限公司。被执行人申介峰,男,汉族,1961年8月27日出生,住郸城县南丰镇谢楼行政村申营0132号。本院在执行刘祖林与郸城县恒达建材有限公司、申介峰合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郸城县恒达建材有限公司、申介峰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河南省郸城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郸民初字第65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展贤亮

审判员  展 新

审判员  闫晓东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九日

书记员  房金祥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