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北川羌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北执字第213-1号执行申请人邓程云被执行人北川丰煜食品踪合加工进出口有限公司关于申请人邓程云申请执行(2015)北民初字第244号民事调解书一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王跃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九日
书记员 叶俊 微信公众号“”
邓程云与北川丰煜食品踪合加工进出口有限公司其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四川省北川羌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北执字第213-1号执行申请人邓程云被执行人北川丰煜食品踪合加工进出口有限公司关于申请人邓程云申请执行(2015)北民初字第244号民事调解书一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王跃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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