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合刑执字第04504号罪犯詹伍军,男,汉族,1989年8月30日生,中专文化,安徽省太湖县人,现在安徽省潜川监狱服刑。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于2011年1月21日作出(2010)蜀刑初字第329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詹伍军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罚金四千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02月05日裁定,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一年。执行机关安徽省潜川监狱于2015年5月22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安徽省潜川监狱以罪犯詹伍军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其予以减刑。
经审理查明,罪犯詹伍军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努力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完成生产任务。至2015年03月获表扬奖励二次、记功奖励二次。上述事实,有罪犯改造表现奖惩审批表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詹伍军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詹伍军减去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至2016年5月19日止尚未执行完毕的刑罚。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汤晓红
审 判 员 杨以林
人民陪审员 王永清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陈光辉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