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云港市连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港执字第0112号
申请执行人:连云港三原钢材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杨兴喜。案由:买卖合同纠纷申请执行人连云港三原钢材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杨兴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连云区人民法院作出(2014)港商初字第119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法律文书,被执行人未能履行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14年12月29日立案执行。本案立案执行后,经调查,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案程序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连云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港商初字第1198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如发现被执行人确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重新申请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异议申请书及副本一式三份,向本院申请异议。执行长 陈玉刚执行员 庄会彬执行员 孙红岭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九日
书记员 周 曼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