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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梅民初字第1687号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明列东支行与叶德生、吕秀英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三明市梅列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6-19
公开日期
2015-06-29
所属地区
三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明列东支行,叶德生,吕秀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福建省三明市梅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梅民初字第1687号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明列东支行,住所地三明市。负责人刘宏强,行长。委托代理人陈学军,男,1971年12月3日出生,汉族,住三明市。被告叶德生,男,1950年5月23日出生,汉族,住泰宁县。被告吕秀英,女,1948年12月14日出生,汉族,住泰宁县。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明列东支行与被告叶德生、吕秀英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在法律规定预交诉讼费期限内未预交诉讼费又不提出缓交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王 琼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九日

书记员 肖月娥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