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东执字第00180-2号

阜阳市通达理装卸服务有限公司与江苏华能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与公司、证券、保险、票据等有关的民事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阜阳市颍东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6-19
公开日期
2015-06-26
所属地区
阜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阜阳市通达理装卸服务有限公司,江苏华能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阜阳市颍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东执字第00180-2号

申请执行人:阜阳市通达理装卸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阜阳市颍东区。

法定代表人:周利平,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树春,安徽相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江苏华能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溧阳市。

法定代表人:宋小华。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阜阳市通达理装卸服务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江苏华能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已强制执行完毕,申请人同意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阜阳市颍东区人民法院(2015)东民二初字第00010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周海滨

审 判 员  邢凤跃

代理

审判员  谢 帅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梁 冰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