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恩施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恩施民初字第01603号原告张集权。被告张集策。被告恩施市板桥镇居委会经济联合社,住所地,恩施市板桥镇板桥居委会。法定代表人李春锦,理事长。
原告张集权诉被告张集策、恩施市板桥镇居委会经济联合社确认协议无效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汤贵清申请撤诉系对其诉讼权利的合法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集权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交纳100元,由原告张集权负担。
审判员 黄大云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九日
书记员 汪若冰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