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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恩施民初字第01603号

张集权与张集策、恩施市板桥镇居委会经济联合社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恩施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6-19
公开日期
2015-07-01
所属地区
恩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确认合同无效纠纷
当事人
张集权,张集策,恩施市板桥镇居委会经济联合社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湖北省恩施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恩施民初字第01603号原告张集权。被告张集策。被告恩施市板桥镇居委会经济联合社,住所地,恩施市板桥镇板桥居委会。法定代表人李春锦,理事长。

原告张集权诉被告张集策、恩施市板桥镇居委会经济联合社确认协议无效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汤贵清申请撤诉系对其诉讼权利的合法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集权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交纳100元,由原告张集权负担。

审判员  黄大云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九日

书记员  汪若冰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