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双江拉祜族佤族布朗族傣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双法执字第87号申请执行人李晓敏,女,汉族,1986年5月14日生,大专文化,住双江自治县,身份证号:XXX。被执行人罗有江,男,汉族,1983年3月3日生,小学文化,住云县,身份证号:XXX。关于申请执行人李晓敏与被执行人罗有江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6月30日作出的(2014)双民初字第175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人于2014年9月2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案件执行过程中,当事人双方达成和解,扣除罗有江已支付的10000元,剩余73400元赔偿款定于2016年春节前支付。当事人之间达成的和解协议符合法律规定,本院确认。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4)双法执字第87号执行案件本次执行程序。如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和解协议,申请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段培江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九日
书记员 张 文 才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