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郑民二终字第88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郑州恒宇炉料制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留军,该公司总经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杨蒙,男,汉族,1990年1月28日出生。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李三来,男,汉族,1970年9月15日出生。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李照来,男,汉族,1969年9月13日出生。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郑州方圆耐火材料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三来,该公司经理。
上诉人郑州恒宇炉料制品有限公司因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新密市人民法院(2014)新密民二初字第44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2015年5月11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本案。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郑州恒宇炉料制品有限公司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郑州恒宇炉料制品有限公司申请撤回上诉是对自己权利的处分,其撤回上诉的理由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郑州恒宇炉料制品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7145元,减半收取3572.5元,由上诉人郑州恒宇炉料制品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常爱萍
审判员 李继军
审判员 扈孝勇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九日
书记员 黄宝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