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云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云法民初字第02013号原告胡苏平,男,1991年10月29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云阳县。委托代理人黎帅,重庆高山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陈远游,男,1993年8月7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云阳县。被告刘易刚,男,1995年1月28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云阳县。被告黄雄燕,男,1993年5月14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云阳县。
原告胡苏平与被告陈远游、刘易刚、黄雄燕身体权纠纷一案,本院依法决定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6月19日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的权益,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第三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苏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00.00元,减半收取200.00元,由原告负担。
代理
审判员 苏佳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刘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