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民初字第2241号原告王文强,男,1958年7月2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和平区。被告天津七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南开区华苑产业园区鑫茂军民园7号楼B座801单元。法定代表人王国扬,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文强与被告天津七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中,原告王文强于2015年6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行处分诉讼权利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文强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负担。
代理
审判员 王冠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薛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