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密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高法执字��367号申请执行人曲克平。被执行人周继升。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高民初字第1005号民事判决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提取被执行人周继升在执行一庭的执行款xxx元到高密市人民法院执行二庭。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邱 松执行员 牟长征执行员 王教慧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八日
书记员 李凌显
曲克平与周继升执行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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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密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高法执字��367号申请执行人曲克平。被执行人周继升。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高民初字第1005号民事判决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提取被执行人周继升在执行一庭的执行款xxx元到高密市人民法院执行二庭。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邱 松执行员 牟长征执行员 王教慧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八日
书记员 李凌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