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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高法执字第367号

曲克平与周继升执行裁定书

法院
高密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6-18
公开日期
2015-07-09
所属地区
高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曲克平,周继升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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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密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高法执字��367号申请执行人曲克平。被执行人周继升。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高民初字第1005号民事判决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提取被执行人周继升在执行一庭的执行款xxx元到高密市人民法院执行二庭。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邱 松执行员 牟长征执行员 王教慧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八日

书记员 李凌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