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昌执字第1943号申请执行人曲寿军,男。被执行人王永胜,男。本院在执行曲寿军与王永胜装饰装修合同纠纷的(2015)昌执字第1943号一案中,立案后本院为被执行人王永胜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王永胜未能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我院将王永胜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暂未能发现被执行人王永胜有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申请人亦不能提供有效执行线索,本案未能执行。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在具备执行条件时,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王 帅
代理
审判员 赵一林
代理
审判员 刘有昌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李 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