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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牟民初字第2007号

原告宋X林与被告金X兰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中牟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6-18
公开日期
2015-06-20
所属地区
中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宋某林,金某兰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中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牟民初字第2007号原告宋某林,男,1973年5月10日生,汉族,农民。被告金某兰,女,1977年11月16日生,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宋某林与被告金某兰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宋*林于2015年6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撤诉是原告本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宋某林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宋某林负担。

审判员  付晓冬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八日

书记员  王 娜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