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牟民初字第2007号原告宋某林,男,1973年5月10日生,汉族,农民。被告金某兰,女,1977年11月16日生,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宋某林与被告金某兰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宋*林于2015年6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撤诉是原告本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宋某林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宋某林负担。
审判员 付晓冬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八日
书记员 王 娜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