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湖执行字第2303-1号申请执行人陈益脾,男,汉族,1968年12月5日出生,住厦门市思明区。被执行人张富钦,男,汉族,1970年7月14日出生,住福建省永定县。申请执行人陈益脾与被执行人张富钦追偿权纠纷一案。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8月27日作出的(2014)湖民初字第184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4年12月18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询被执行人名下车辆、房产及银行账户,查无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再申请恢复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8月27日作出的(2014)湖民初字第184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欧 海
审判员 江向洋
审判员 唐雪阳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八日
书记员 罗益池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