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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湖执行字第2303-1号

陈益脾与张富钦追偿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6-18
公开日期
2015-07-01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陈益脾,张富钦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湖执行字第2303-1号申请执行人陈益脾,男,汉族,1968年12月5日出生,住厦门市思明区。被执行人张富钦,男,汉族,1970年7月14日出生,住福建省永定县。申请执行人陈益脾与被执行人张富钦追偿权纠纷一案。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8月27日作出的(2014)湖民初字第184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4年12月18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询被执行人名下车辆、房产及银行账户,查无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再申请恢复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8月27日作出的(2014)湖民初字第184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欧 海

审判员 江向洋

审判员 唐雪阳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八日

书记员 罗益池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