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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瓯执字第360号

申请人曾瑶仙与被执行人福建省建瓯市佳力活性炭有限公司民间借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建瓯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6-18
公开日期
2015-06-29
所属地区
建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曾瑶仙,福建省建瓯市佳力活性炭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福建省建瓯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瓯执字第360号申请执行人曾瑶仙,女,1966年3月3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建瓯市。被执行人福建省建瓯市佳力活性炭有限公司,住所地建瓯市。法定代表人郑招清,董事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曾瑶仙与被执行人福建省建瓯市佳力活性炭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的财产正在被本院另案处置当中,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2015)瓯执字第360号执行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再次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陈 铿

代理

审判员  孙邱翔

代理

审判员  周俊杰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陈慧雯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