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余庆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余法民初字第00808号原告石建康,男。被告庞益庆,男。被告庞益方,男。本院在审理原告石建康诉被告庞益庆、庞益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石建康于2015年6月18日以被告庞益庆、庞益方外出无法联系不宜诉讼为由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石建康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也未侵害对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理由正当,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石建康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石建康承担。
审判员 邹明锋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八日
书记员 艾达琴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