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聊东执字第164-1号
申请执行人:王继军,男,城镇居民。
被执行人:孙保金,男,城镇居民。本院做出的(2014)聊东商初字第2078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孙保金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孙保金在金融机构有存款。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孙保金在金融机构的存款*****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朱立杰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八日
书记员 温新国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