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淄民辖终字第12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丁锋。上诉人(原审被告)柳芹。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淄博众诺信用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桓台县。法定代表人徐丽芳,经理。
上诉人丁锋、柳芹不服山东省桓台县人民法院(2015)桓商初字第139-2号民事裁定书,向本院提起上诉。
上诉人上诉称,被上诉人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淄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要求将本案移送淄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为担保追偿权纠纷。2011年11月25日,作为甲方的上诉人与作为乙方的被上诉人签订《担保业务合同》。其中第七条第四款约定,……协商不成,按下列第1种方式处理:(1)向乙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该约定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乙方住所地位于桓台县。据此应当认定,山东省桓台县人民法院对本案享有管辖权。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许 平
审 判 员 王志刚
代理
审判员 邱宏远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八日代理
书记员 邹方震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