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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淄民辖终字第126号

淄博众诺信用担保有限公司与丁锋、柳芹管辖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6-18
公开日期
2015-06-30
所属地区
山东省淄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丁锋,柳芹,淄博众诺信用担保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三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淄民辖终字第12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丁锋。上诉人(原审被告)柳芹。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淄博众诺信用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桓台县。法定代表人徐丽芳,经理。

上诉人丁锋、柳芹不服山东省桓台县人民法院(2015)桓商初字第139-2号民事裁定书,向本院提起上诉。

上诉人上诉称,被上诉人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淄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要求将本案移送淄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为担保追偿权纠纷。2011年11月25日,作为甲方的上诉人与作为乙方的被上诉人签订《担保业务合同》。其中第七条第四款约定,……协商不成,按下列第1种方式处理:(1)向乙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该约定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乙方住所地位于桓台县。据此应当认定,山东省桓台县人民法院对本案享有管辖权。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许 平

审 判 员  王志刚

代理

审判员  邱宏远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八日代理

书记员  邹方震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