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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仲裁委员会(2014)济仲裁字第1345号

济南化工产业园有限公司与山东新天地静脉产业园管理有限公司合同执行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6-18
公开日期
2015-07-03
所属地区
山东省济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15)济中法执字第100号申请执行人济南化工产业园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山东新天地静脉产业园管理有限公司建设用地使用权纠纷一案,济南仲裁委员会(2014)济仲裁字第1345号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山东新天地静脉产业园管理有限公司未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济南化工产业园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立案执行后,至2015年2月28日为止,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执行内容,除申请执行人自愿放弃20万元的违约金,其他已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之规定,通知如下:济南仲裁委员会(2014)济仲裁字第1345号裁决书执行完毕。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八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