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赤壁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赤壁民初字第605号原告赤壁市君上联盟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梅方君,公司总经理。被告咸宁市尚夏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夏敬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赤壁市君上联盟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咸宁市尚夏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赤壁市君上联盟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于2015年6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赤壁市君上联盟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由原告龙从启负担。
审判员 江发清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八日
书记员 彭瑜婕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