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六执恢字第144号申请执行人王金江,男,1952年12月25日出生。被执行人陈兴明,男,1961年8月13日出生。本院在执行王金江申请执行陈兴明加工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在执行过程中,南京兴旺雨花石玛瑙工艺厂原材料、半成品、房产及构筑物被本院依法变卖或拍卖,并将拍卖款项分配给各债权人,被执行人南京兴旺雨花石玛瑙工艺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其法定代表人陈兴明弃企逃债下落不明。申请人均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2015)六执恢字第144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确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重新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卢德建执行员 杜道靖执行员 黄 浩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八日
书记员 刘 蕾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