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佛中法民一终字第954号

佛山市禅城区石湾镇街道石梁村石梁股份合作经济社与梁满成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6-18
公开日期
2015-07-07
所属地区
广东省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案由
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
当事人
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石湾镇街道石梁村石梁股份合作经济社,梁满成
法律依据
《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02年)》:第四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佛中法民一终字第95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石湾镇街道石梁村石梁股份合作经济社,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负责人梁满成,该社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黄世刚,广东联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梁满成,住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委托代理人徐东剑,广东国龙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何家铭,广东国龙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石湾镇街道石梁村石梁股份合作经济社(以下简称石梁经济社)因与被上诉人梁满成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2015)佛城法民一初字第7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审法院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六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作出如下判决:石梁经济社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梁满成2011年至2014年上半年的股份分红款133000元。若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一审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480元,由石梁经济社负担。

上诉人石梁经济社提出上诉称:石梁经济社是农村集体股份合作社,是村民自治组织,对于违反计划生育政策的股东,石梁经济社有权自行决定扣除分红的期限。原审判决强行判决石梁经济社向梁满成支付133000元股份分红款,违反法律规定。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审判决,驳回梁满成的诉讼请求并由梁满成负担本案诉讼费用。

被上诉人梁满成答辩称,石梁经济社的上诉请求没有事实依据,因为石梁经济社虽然是自治组织,但其不能损害股东或村民的合法利益。请求二审法院驳回石梁经济社的上诉请求,维持原审判决。上诉人石梁经济社二审期间提交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石湾镇街道石梁村石梁股份合作经济社章程一份、石湾镇街道石梁村委会计划生育自治章程两份、石湾村村民户代表大会决议结果一份,拟证明石梁经济社的自治章程没有规定取缔股东的资格,计划生育自治章程规定再违反计划生育则永远取消股东资格。被上诉人梁满成质证认为,对上述证据的真实性无异议,章程不能违反法律规定,而且章程也没有规定要取消分红。按照广东省计划生育条例,最多停止十四年的分红。被上诉人梁满成二审期间没有提交新的证据。

本院经审查认为,因梁满成确认上述证据的真实性,故本院予以采信。经审查,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正确,本院予以确认。二审另查明,石湾镇街道石梁村委会计划生育自治章程第二十条规定,政策外生育人员除按上级有关规定征收社会抚养费外,超生一个子女的停止农村股份分红十四年。再超生的,由集体收回股权,取消一切福利待遇。

本院认为,本案二审争议的焦点为石梁经济社应否向梁满成支付涉案股份分红款。对超生人员停发股份分红的期限,石湾镇街道石梁村委会计划生育自治章程第二十条规定,超生一个子女的停止农村股份分红十四年。《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四十八条规定,对超生人员,七年以上十四年以下不得享受农村股份合作制分红及其他集体福利。本案双方当事人均确认梁满成超生了一个小孩,故梁满成不存在再超生情形。根据上述规定,石梁经济社停发梁满成股份分红的期限为十四年。梁满成从1997年开始被停发股份分红,至2011年已届满,故石梁经济社应向梁满成支付本案2011年至2014年上半年的股份分红款,原审判决对此处理正确,应予维持。综上,石梁经济社上诉所提,欠缺理据,本院予以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

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2960元,由上诉人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石湾镇街道石梁村石梁股份合作经济社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黄 维

审判员 文 坚

审判员 吴绮擎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八日

书记员 黄爱文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