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江法民初字第06666号

原告曹睿与被告中山华泰纺织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6-18
公开日期
2015-07-03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劳动合同纠纷
当事人
曹睿,中山华泰纺织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江法民初字第06666号

原告:曹睿,女,1980年11月17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渝中区。

委托代理人:王定能,重庆大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江凌,重庆大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山华泰纺织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横栏镇,组织机构代码61812568-1。

法定代表人:方刚,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金之,男,住上海市长宁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曹睿诉被告中山华泰纺织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曹睿于2015年6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曹睿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有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曹睿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曹睿承担。

审判员  陈学军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八日

书记员  常瑶瑶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