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大中刑执字第893号罪犯王福洪,男,现年41岁,汉族,文盲,四川省盐源县人,现在云南省大理监狱服刑。2010年3月11日,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0)大中刑初字第36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确认罪王福洪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刑期自2009年8月31日起至2022年8月30日止。罪犯王福洪在服刑期间,因确有悔改表现,获减刑3次,共减刑二年零八个月,减刑后的刑期至2019年12月30日止。云南省大理监狱于2015年6月10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云南省大理监狱认为,罪犯王福洪在服刑改造期间,遵守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并呈报了相关证据材料。
经审理查明,罪犯王福洪获减刑后,能够继续认罪服法,严格要求自己,完成各项生产和学习任务,在罪犯计分考核中,获记表扬二次,并被评为2014年度改造积极分子。上述事实,有罪犯行政奖惩材料摘抄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本人改造总结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罪犯王福洪在服刑改造期间,能够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纪律,服从管理教育,积极参加政治、文化和技术学习,保质保量完成各项生产任务,获得奖励,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王福洪准予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减刑后的刑期至2019年1月30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姜 略
人民陪审员 赵宏宇
人民陪审员 张玉霞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彭雅洁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