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西中刑假字第00122号罪犯李某。陕西省凤翔县人民法院于2010年9月20日作出(2010)凤翔刑初字第11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李某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刑期执行至2018年5月17日止),罚金3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2013年6月17日本院以(2013)西监刑执减字第1330号刑事裁定对该犯减刑一年二个月(余刑执行至2017年3月17日止)。执行机关陕西省未成年犯管教所于2015年6月7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假释建议,并附有改造期间的成绩,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李某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另查明,该犯获得积极14次,罚金已缴纳。
本院认为,罪犯李某在服刑期间的表现符合假释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李某准予假释(假释考验期至2017年3月17日止)。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车 宾
审判员 高小林
审判员 刘 钢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八日
书记员 贾磊晶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