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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岳民初字第02589号

北京游卡桌游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与长沙市岳麓区真彩书刊商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6-18
公开日期
2015-07-12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侵害商标权纠纷
当事人
北京游卡桌游文化发展有限公司,长沙市岳麓区真彩书刊商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岳民初字第02589号原告北京游卡桌游文化发展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庆。被告长沙市岳麓区真彩书刊商店。经营者:卢鹏。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游卡桌游文化发展有限公司诉被告长沙市岳麓区真彩(经营者:卢鹏)书刊商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北京游卡桌游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于2015年6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长沙市岳麓区真彩书刊商店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北京游卡桌游文化发展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北京游卡桌游文化发展有限公司承担。

审 判 长  柳晓寒

审 判 员  周 蓉

人民陪审员  周冠霖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赵 蓓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