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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莱州执字第1384号

刘广浩与张新杰、李秀华买卖合同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莱州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6-18
公开日期
2015-06-26
所属地区
莱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刘广浩,张新杰,李秀华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莱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莱州执字第1384号

申请执行人:刘广浩,男,1970年4月3日出生,汉族,城镇居民,住莱州市。

委托代理人:张永跃,莱州市虎头崖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委托代理人:任大伟,莱州市虎头崖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执行人:张新杰,男,1964年8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莱州市。

被执行人:李秀华,男,1963年10月3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莱州市。

委托代理人:阴垣熙,莱州正航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申请执行人刘广浩与被执行人张新杰、李秀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刘广浩以本院(2014)莱州驿民初字第43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张新杰、李秀华拒绝履行为由申请执行,本院已受理并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张新杰、李秀华的存款21000元,冻结期限为六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唐广周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八日

书记员  张程嵛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