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莱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莱州执字第1384号
申请执行人:刘广浩,男,1970年4月3日出生,汉族,城镇居民,住莱州市。
委托代理人:张永跃,莱州市虎头崖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委托代理人:任大伟,莱州市虎头崖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执行人:张新杰,男,1964年8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莱州市。
被执行人:李秀华,男,1963年10月3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莱州市。
委托代理人:阴垣熙,莱州正航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申请执行人刘广浩与被执行人张新杰、李秀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刘广浩以本院(2014)莱州驿民初字第43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张新杰、李秀华拒绝履行为由申请执行,本院已受理并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张新杰、李秀华的存款21000元,冻结期限为六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唐广周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八日
书记员 张程嵛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