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渝北法民初字第07500号原告重庆捌拾壹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回兴宝桐路1号地块,组织机构代码证:66088635-3。法定代表人罗茂均,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陆丽英,重庆远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袁成福,男,汉族,1971年4月21日出生,住重庆市渝北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捌拾壹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袁成福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重庆捌拾壹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5年6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捌拾壹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重庆捌拾壹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江真渝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八日
书记员 邓文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