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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黄执字第367号

杨某与杨文俊婚姻家庭、继承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6-18
公开日期
2015-07-16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杨某,杨文俊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黄执字第367号申请执行人杨某,女,2003年4月11日出生,汉族,现住青岛市黄岛区。被执行人杨文俊,男,1973年3月7日出生,汉族,现住青岛市黄岛区。申请执行人杨某与被执行人杨文俊婚姻家庭、继承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杨某依据本院于2012年7月30日作出的(2012)胶南少民初字第91号民事调解书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请求为要求被执行人杨文俊支付案款人民币60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杨文俊已自动履行义务。本案执行费人民币50元由被执行人杨文俊负担并已支付至本院。综上,本案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作出的(2012)胶南少民初字第91号民事调解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梁云学

审判员  李嘉强

审判员  王连敬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八日

书记员  王林峰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