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失 信 被 执 行 人 决 定 书(2015)济中法执字第55-2号失信被执行人山东大成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泰安市。法定代表人左风刚,董事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4)济民三初字第16号民事判决书,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郭峰与被执行人山东大成电气有限公司侵犯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中,我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郭峰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对被执行人山东大成电气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山东大成电气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生效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为保证案件的顺利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三条的规定,决定如下:将被执行人山东大成电气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如不服本决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八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