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天水市麦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麦民二初字第345号原告天水花园酒店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郭玲,该公司总经理。被告谢德根。本院在审理原告天水花园酒店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谢德根餐饮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天水花园酒店有限责任公司于2015年6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十五条的规定审查,原告天水花园酒店有限责任公司的撤诉申请,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天水花园酒店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天水花园酒店有限责任公司负担。退还原告天水花园酒店有限责任公司25元。
审判员 吴 琳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八日
书记员 牛娅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