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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庐民二初字第01336号

合肥光威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与安徽新鸿伟钢结构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6-18
公开日期
2015-06-29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八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庐民二初字第01336号

原告:合肥光威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

法定代表人:刘开际,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解正林,安徽百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徽新鸿伟钢结构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

法定代表人:靳常青,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合肥光威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安徽新鸿伟钢结构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6月18日向本院申请保全,要求保全被告价值70万元的财产,并提供吴礼合名下位于龙岗开发区欣苑小区的房产作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告安徽新鸿伟钢结构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7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等值财产;

二、查封吴礼合名下位于龙岗开发区欣苑小区的房产一套(肥东字××号)。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朱江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八日

书记员  周炜 来源: